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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用水单位红线内自建供水设施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 | 发布时间:2022-07-26 19:11:16

  为加强自建设施供水管理,积极维护供水工程建设的市场秩序,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公平竞争的相关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引用说明

  本办法所称自建供水设施,是指本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及消防等提供用水。

  第二条 适用条件

  针对本市的用水单位建筑区划红线内的自建供水设施,应当遵循本办法。

  第三条 界定范围

  以用水单位建筑区划红线为起始点,至各楼栋水表组(含水表井、表组配件及预留头)为终止点的管道、附件及二次加压等相关设施。

  第四条 申报时间节点

  楼栋主体结构完成前。

  第五条 提供材料

  (一)建筑规划红线内自建供水设备申报表(附表 1)

  (二)用水单位用地红线图(1:2000)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用水单位建筑规划红线内给水设计施工图(含室外、地下室、立管、泵房)

  (四)用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征求意见函

  (五)受委托的施工单位资质证书

  第六条 流程转办

  申报受理→现场勘查→拟定方案→签订合同→进场施工→试压冲洗→竣工验收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安全保护范围内擅自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

  (三)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四)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或与其直接相连的管道上装泵抽水。

  (五)利用供水管道代替避雷装置或者接地导线。

  (六)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七)其他危害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