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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政策法规解答
信息来源:荆州水务集团 | 发布时间:2020-05-12 08:51:42

  1、问:在水源地附近能开展与取水无关的活动吗?可以排污吗?

  答:依据《湖北省城市供水管理实施办法》第二章第八条规定:以长江为水源的,取水点上游2000米,下游100米水域;以汉江为水源的,取水点上游5000米,下游100米水域;以湖泊为水源的,全湖泊水域,禁止新建排污口。原有排污口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2、问:为什么要到荆州水务集团报装、改造及增容供水设施?

  答:依据《湖北省城市供水管理实施办法》第三章第九条规定:城市供水工程(包括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证或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第三章第十一条规定: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需要设置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向自来水供水企业提出申请,并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设计和施工。第三章第十二条规定:城市供水工程(包括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后,应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供水工程主管部门质检。设计、施工、工程建设管理等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准投入使用。第四章第十七条规定:申请用水或者申请改装自来水管道、水表的单位和个人,须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同意并安装水表,方可用水。第四章第十八条规定:用户需要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应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增容申请,经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和缴纳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费用后,方可纳入用水计划。第五章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报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实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

  3、问:荆州水务集团应怎样通知用户停水时间?

  答:依据《湖北省城市供水管理实施办法》第四章第十六条规定: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户。因发生灾害或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户。发生上述问题,均应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暂停供水时间超过3天的,应采取临时供水措施。

  4、问:能否开采地下水?

  答:依据《湖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二章规定:为合理使用和保护水资源,控制地下水开采量;在城市供水管网能够覆盖的地区,原则上不许新建自备水源。对原有的自备水源的采取量应予以限制,并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5、问:哪些供水设施由用户负责维修?

  答:依据《湖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第五章第二十一条规定:城市公共自来水系统的供水、用水设施,由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统一管理、使用和维修;从结算水表至用水管道,由产权所有者负责维修和管理。